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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wwxd
[楼 主]    发表于: 2005-04-03 17: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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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份罕见的用电脑打印的财产分配遗嘱,在遗嘱的主人、孤老沈柏荣病故半年后引出了一起百万遗产继承纠纷案:沈柏荣71岁的弟弟沈某以“遗嘱无效”为由,将侄子、侄孙等6人告上了法庭。虹口区法院上周末作出一审判决,认可了这份电脑打印遗嘱。法院认为,电脑打印亦是一种书写方式,与他人代书有着本质的区别。

遗嘱用电脑打印

  遗嘱的主人沈柏荣是位无儿无女的孤老,早年虽育有一养女,后因故解除了与养女的关系。晚年的一次意外交通事故,使沈柏荣的身体大不如前。
  2001年12月16日,即将住院动手术的沈柏荣为防不测,立下遗嘱,开列了一份“身后财产分配单”,将自己的房产、股票、储蓄等百万元财产平分为四份,分别留给自己的侄子、侄女、侄孙和已断绝父女关系的养女。“财产分配单”还特别注明:“弟弟沈某无权享受以上任何一项本人财产”。
  去年2月下旬,沈柏荣病故后,亲属在清点老人的遗物中发现了这份“财产分配单”,上面有沈柏荣本人的亲笔签名和落款日期,但全部内容都是用电脑打印而成。

弟弟要求继承遗产

  因沈柏荣的大哥早已故世,其弟弟沈某见自己作为法定的继承人反而得不到遗产,心生不满,他一纸诉状将侄子、侄女和侄孙等6位遗嘱中的财产继承人告上了法庭,理由是“财产分配单”是用电脑打印的,而沈柏荣生前根本不会操作电脑,由此断定这份“财产分配单”是由他人打印而成,是代书遗嘱,而这份代书遗嘱没有法律规定的代书人及见证人的签名,因此属于无效遗嘱,沈柏荣的遗产应由自己继承。

法院认可打印遗嘱

  虹口区法院上周末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可了这份遗嘱的合法性。法院认为,电脑打印亦是一种书写方式,与他人代书有着本质的区别。
  沈柏荣作为具有一定文化知识、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对打印的文字是否直接表达了其意志应当具有判断力。原告也未提供证据证明沈柏荣有其他相反的意思表示,原告称遗嘱无效的主张法院不予认定,原告要求继承沈柏荣遗产的主张亦无法律依据。
  6名被告的代理人、李国机律师事务所主任徐瑶棋在一审判决后认为,随着电脑的普及,以电脑打印的方式书写遗嘱将越来越多,虹口法院将有本人签字的打印遗嘱同样视为自书遗嘱,为今后此类案件的审理提供了判例。



请问大家该判案正确吗?是该认定自书遗嘱还是代书遗嘱?
而沈柏荣生前根本不会操作电脑,那怎么认定是自己亲手打印的,如果是沈柏荣口述,由其他人打印,那就该认定是代书遗嘱,由代书人签名,及见证人签名才可认定是代书遗嘱!
因为我也遇到相似的官司,请大家发表一下自己的意见,及法律依据,谢谢了
lixiaopeng
[第1楼]    发表于: 2005-04-03 18: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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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胁迫、欺骗所立的遗嘱无效。伪造的遗嘱无效。
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从形式上看,除了遗嘱是打印以外,其余符合自书遗嘱的形式要件。不符合代书遗嘱的形式要件。我是这样认为的,电脑如同笔一样,是一个书写工具,他和代书是有区别的。不能因为是用电脑打印就否认是自书遗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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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冥有鱼,其名曰鲲。鲲之大,不知其几千里也; 化而为鸟,其名为鹏。鹏之背,不知其几千里也;怒而飞,其翼若垂天之云。水击三千里,扶摇而上者九万里
jlg
[第2楼]    发表于: 2005-04-03 19: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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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OTE
我是这样认为的,电脑如同笔一样,是一个书写工具,他和代书是有区别的。不能因为是用电脑打印就否认是自书遗嘱。

如果认定为工具,如楼主所言,当事人不会用电脑,也就是说他不会使用这个工具,假设这里的电脑就是我们用的笔,立遗嘱的人连笔都不会用,他怎么能写出字来呢?
我认为,本案的关键是如何证明立遗嘱人在“立遗嘱前不会用电脑”,如果能够证明,那么该遗嘱就是代书。也就是楼住所说的,由立遗嘱的人口述,打字员将其内容输入电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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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对任何案件都应进行三段论式的逻辑推理。大前提是一般法律,小前提是行为是否符合法律,结论是自由或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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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alm
[第3楼]    发表于: 2005-04-03 20: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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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OTE (jlg @ 2005-04-03 19:17 )
QUOTE
我是这样认为的,电脑如同笔一样,是一个书写工具,他和代书是有区别的。不能因为是用电脑打印就否认是自书遗嘱。

如果认定为工具,如楼主所言,当事人不会用电脑,也就是说他不会使用这个工具,假设这里的电脑就是我们用的笔,立遗嘱的人连笔都不会用,他怎么能写出字来呢?
我认为,本案的关键是如何证明立遗嘱人在“立遗嘱前不会用电脑”,如果能够证明,那么该遗嘱就是代书。也就是楼住所说的,由立遗嘱的人口述,打字员将其内容输入电脑。

有道理。
ywwxd
[第4楼]    发表于: 2005-04-03 23: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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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既然可以认定不是自书遗嘱,也不符合代书遗嘱的法律要件,
是不是该审法官错判了呢?不管怎么说,打印遗嘱有效有效的法律依据是没有的




独角兽之精神
[第5楼]    发表于: 2005-04-04 0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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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者规定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其本意无非就是要求确认所留遗嘱是被继承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代书遗嘱在两种情况下存在,一是情况紧急,二是被继承人不识字,这两种情况之下,都可能出现遗嘱的代书人并未如实记录立遗嘱人真实意思表示的情况,因此,立法者要求代书遗嘱须有无利害关系人二人以上作为证人。
电脑打印,有立遗嘱人亲笔签名确认,应认定为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xuzhishui
[第6楼]    发表于: 2005-04-04 09: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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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的继承法是1985年4月通过的,该法第17条只规定了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口头遗嘱四种遗嘱形式。社会是不断发展的,继承法不可能将所有的遗嘱形式都罗列进去。今天出现了电脑打印而遗嘱人签字的遗嘱形式,将来还可能有其他的遗嘱形式出现。
我认为,继承法只是罗列了四种遗嘱形式,并不是说其他能反映立遗嘱人真实意思表示的遗嘱形式就是违法的,无效的。法律不禁止的遗嘱形式,立遗嘱人都可以使用。确定一份遗嘱是否有效的关键是看该份遗嘱是否反映了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而不是其遗嘱形式如何。本案中,沈柏荣老人如果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他在打印件上签字的行为就应当看作是确认了打印内容就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打印内容就是其遗嘱。如果要主张该遗嘱无效,就应当由主张人提出该打印件不是老人真实意思表示的证据,或者老人在该打印件上签字时不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证据。
xuzhishui
[第7楼]    发表于: 2005-04-04 09: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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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认为,如果无相反证据证明,这个遗嘱应当是有效的,法院判决是正确的。
另外,楼上的”沈柏华“应当为”沈柏荣“的笔误。抱歉!
ywwxd
[第8楼]    发表于: 2005-04-04 1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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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楼上的兄弟《继承法》法律规定的自书遗嘱和代书遗嘱的意义是什么呢?
法律上的规定不是成了空头支票了吗?
还有一个很重要的问题!亲笔书写可以通过笔迹鉴定确真伪,如果内容全部打印,只有签名,字迹越少笔迹鉴定就很难辨别真伪!毕竟人都死了,电脑打印的怎么才可以鉴定出是立遗嘱人亲手打印的?死无对证!给不怀好意者制造可乘之机!毕竟为了钱不惜劫财害命的大有人在!!!
如果这样的话,那不是天下大乱,大家都去伪造遗嘱,毕竟摹仿三个字和摹仿整篇文章简单的多,鉴定出来的可能性也微呼其微,如果按照《继承法》规定可按自书遗嘱对待,违法者得逞,守法者受损,能公平吗?毕竟伪造遗嘱不属于诈骗行为,而且鉴定出来是伪造的,情节严重的才丧失继承权!风险少,成功率高!
形式要件都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证据能做为证据使用吗!!!!
小不点1
[第9楼]    发表于: 2005-04-04 13: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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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是考查被继承人的意思表示更重要。
要说风险,在形式上再怎么强调,同样会有风险。


--------------------
别人说的,浓缩就是精华。
ywwxd
[第10楼]    发表于: 2005-04-04 1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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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OTE (小不点1 @ 2005-04-04 13:47 )
还是考查被继承人的意思表示更重要。
要说风险,在形式上再怎么强调,同样会有风险。

呵呵,人都死了,拿什么考察其的真实意思表示呢?就拿打印的遗嘱吗?
如果真正立遗嘱人请人代书,有两个以上的人证,那就可以证明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如果没有人证,那怎么认定打印的内容都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呢?

要考察其真实意思表示最可以肯定的证据就是被继承人亲笔书写的内容,及录音,录象。
后两者在现实生活中更加难办到!!!

法律规定了自书遗嘱必须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代书遗嘱必须由两个以上见证人见证,就是为了避免由别人代书所出现的弄虚做假的情况发生!
xuzhishui
[第11楼]    发表于: 2005-04-04 1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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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OTE (ywwxd @ 2005-04-04 11:31 )
请问楼上的兄弟《继承法》法律规定的自书遗嘱和代书遗嘱的意义是什么呢?
法律上的规定不是成了空头支票了吗?
还有一个很重要的问题!亲笔书写可以通过笔迹鉴定确真伪,如果内容全部打印,只有签名,字迹越少笔迹鉴定就很难辨别真伪!毕竟人都死了,电脑打印的怎么才可以鉴定出是立遗嘱人亲手打印的?死无对证!给不怀好意者制造可乘之机!毕竟为了钱不惜劫财害命的大有人在!!!
如果这样的话,那不是天下大乱,大家都去伪造遗嘱,毕竟摹仿三个字和摹仿整篇文章简单的多,鉴定出来的可能性也微呼其微,如果按照《继承法》规定可按自书遗嘱对待,违法者得逞,守法者受损,能公平吗?毕竟伪造遗嘱不属于诈骗行为,而且鉴定出来是伪造的,情节严重的才丧失继承权!风险少,成功率高!
形式要件都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证据能做为证据使用吗!!!!

我只是发表了一点可能与楼主相左的意见,至于大动肝火吗?您不觉得这么几句话里用那么多的“!”和“?”有点浪费吗?
继承法第17条采用列举法写了四种遗嘱形式,没有禁止立遗嘱人采用其他适当形式表达其意思表示。对于公民来说,法不禁止即自由,这是公民的权利。对于您最后那句带了4个“!”的话,我只能给您这个答复。
对于您那个“重要问题”,我认为,字迹少难鉴定是事实,难鉴定并不是不能鉴定、不可鉴定,君不闻“真的假不了假的真不了”吗?对于您“如果”后面的那段话,我不敢苟同,毕竟我们讨论案件还是要以事实为根据的,“鉴定出来的可能性也微乎其微”只是您的揣测,您太高估了造假者的造假水平,也太低估了鉴定科学的发展速度和水平了。
发到网上讨论的案件应当允许大家发表不同意见,如果您发表一个帖子只是为了寻求对您的支持的话,我看没有必要。社会舆论不应当干预法官依法行使审判权,论坛上支持您的意见再多,也影响不了法院判决。敢于上网讨论,就应当胸怀开阔一点点。让人说话,天塌不下来!(我只用一个“!”,以示节约)
刘孟辉
[第12楼]    发表于: 2005-04-04 16: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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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处都是扯皮的,当然法律问题本来就是解决纠纷的,不过在这儿,没必要。
建议版主给扯皮者发黄牌一张,累计若干张黄牌者取消资格。
学法的人应该是斯文人,如此,岂不成了斯文扫地。
那么大的火气,只适合去造军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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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不在奇,缺之则珍;才不在高,适用则优;道不在深,应机则妙!

好酒、贪玩,喜欢机械;另外就是喜欢读书,乐于讨论一些芝麻绿豆的法律问题。有同样爱好的请在QQ上加上我——578012332
jlg
[第13楼]    发表于: 2005-04-04 2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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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既然可以认定不是自书遗嘱,也不符合代书遗嘱的法律要件,
是不是该审法官错判了呢?不管怎么说,打印遗嘱有效有效的法律依据是没有的

没有法律依据的判决就是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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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对任何案件都应进行三段论式的逻辑推理。大前提是一般法律,小前提是行为是否符合法律,结论是自由或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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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楼]    发表于: 2005-04-04 2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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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者规定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其本意无非就是要求确认所留遗嘱是被继承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代书遗嘱在两种情况下存在,一是情况紧急,二是被继承人不识字,这两种情况之下,都可能出现遗嘱的代书人并未如实记录立遗嘱人真实意思表示的情况,因此,立法者要求代书遗嘱须有无利害关系人二人以上作为证人。
电脑打印,有立遗嘱人亲笔签名确认,应认定为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只要证明立遗嘱人能够看懂遗嘱上的文字,他又签名确认,当然可以确认该遗嘱意思表示是真实的。
现在讨论的似乎不是遗嘱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实,而是程序是否合法。过去我们讲的是以事实为依据,而现在讲的是程序公正。即使意思表示是真实的,只要程序违法就无效!美国的那个什么案子不就是这样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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